寄件人发送的货物不得含有以下物品:
第一部分: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
一、禁止进境物品
1、各种武器、仿真武器、弹药及爆炸物品;
2、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;
3、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
4、各种烈性毒药;
5、鸦片、吗啡、海洛英、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;
6、带有危险性病菌、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、植物及其产品;
7、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、药品或其它物品。
二、限制进境物品
1、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2、烟、酒;
3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;
4、国家货币;
5、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。
三、禁止进境印刷品、音像制品
1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
2、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
3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
4、攻击中国共产党,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
5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
6、宣扬邪教、迷信的
7、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
8、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
9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
10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
11、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
12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
第二部分:中国国家邮政局公布的禁寄物品的规定
1、危险物品(有爆炸性、易燃性、腐蚀性、毒性、酸性和放射性的物品);
2、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;
3、武器弹药;
4、容易腐烂的物品(鲜鱼、鲜肉、鲜蛋、鲜蔬菜);
5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(尸骨、未硝制的兽皮、动物器官等);
6、不能确保安全的物品:其性质对于邮局工作人员可能发生危害,或因封装不妥可能污损其他邮件的物品、不合适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(水质、易碎品、精密仪器等);
7、反动宣传(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物品)和淫秽物品;
8、禁止流通或邮寄的物品(人民币、各种外币等)。
9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限寄物品。
第三部分:关于美国禁止出口商品名单CCL(Commerce Control List),详情请参阅http://www.bis.doc.gov/index.php/regulations/commerce-control-list-ccl
第四部分:关于中国和美国航空公司安全飞行所规定的相关条例
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,指在航空运输中,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、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,主要有以下几类:
1、航空禁运品:涉及“武器、“枪支”、“弹药”概念的任何货品和零配件及可用于组装的散件,刀具、仿真武器等;
2、爆炸品:如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、火柴、雷管、火药等;
3、气体: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(无排放装置,不能再充气的)、救生器(可自动膨胀的)等;
4、罐装压力产品:如压力喷雾的防晒霜,驱蚊液等;
5.易燃液体:如汽油、柴油、机油、酒精(液体和固体)类、油漆、樟脑油、发动机起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、香水、指甲油、带气火机
6、易燃固体:自燃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,如活性碳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干燥的白磷、干燥的黄磷、镁粉等;
7、各类烈性毒药、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,如:砒霜、鸦片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英、大麻等。
8、毒性和传染性物品:如农药、锂电池、催泪弹等;
9、危险品化学腐蚀物品: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,如高锰酸钾、硫酸、盐酸、硝酸等、有机溶剂、农药、各类电池、蓄电池等;
10、放射性物质和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;
11、不明成分的粉末状物品、液体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。
关于更多航空安全相关条例的说明,请参阅美国运输安全局网站http://www.tsa.gov/ ,所有条例以TSA颁布为准。邮寄人若违反以上条款,可能将被TSA处以25万美元的罚金并拘役5年。
第五部分:关于中国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价值的管理措施说明
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(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)
2010-07-02
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 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境物品监管类
【文 号】总署公告〔2010〕43号 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10-7-2 【生效日期】2010-9-1
【效 力】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
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,照顾收件人、寄件人合理需要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
二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三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四、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五、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。原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》(署监〔1994〕774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一○年七月二日